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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社保代理,用人单位没及时为受伤职工申报工伤怎么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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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6-12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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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分类:广东商务服务相关 > 广州劳务输出
发布企业: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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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
案情简介:

   王某于2009920日进浙江某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劳动合同,期限自2009920日起至2010919日止。

    20091220日,申请人工作中受伤,经住院治疗后一直在家休息。单位未在王某受伤后30日内为其申报工伤。

2010919日,单位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,并停止了社会保险的缴纳。

2011215日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,525日,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8级。

2011620日,王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医药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鉴定费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停工留薪期工资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。

案例分析:

    《工伤认定办法》第四条规定,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,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,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
同时,第五条规定,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,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、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,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
    本案中,公司未及时在王某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后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了劳动合同,并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,直接导致,本应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医药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鉴定费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,在核拨时发生困难。从而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,加重双方当事人的成本。

另一方面,虽然《办法》规定劳动者可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但王某也应当在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伤后,知晓自己权益会受到侵害,从而及时地申报工伤。像本案中,王某完全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申报,可能双方当事人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劳动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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